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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的通知

www.wujue.com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4-6 22:24:16

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

    为指导各地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工作,严格医师资格准入,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教育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3月18日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现对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第一条  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2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  试用机构是指符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三条  试用期考核证明

    (一)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二)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三)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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