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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第 2 页

www.wujue.com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31 6:28:12

   第四章红十字标志的禁止使用
   第十八条红十字标志不得用于:
   (一)商标或商业性广告;
   (二)非红十字会或者非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
   (三)药店、兽医站;
   (四)商品的包装;
   (五)公司的标志;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
   (七)本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以外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红十字会有权予以劝阻,并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用的,红十字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
   (一)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会员、红十字青少年会员以外的人员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
   (二)非红十字会使用的建筑物及其他场所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
   (三)非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
   (四)不属于红十字会的物品、运输工具等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
   (五)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红十字标志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武装力量中的组织和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有关红十字标志保护性使用的规定未尽事宜,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公约和议定书。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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