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 9 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
- 绿色通道
- 精彩推荐
- 最新推荐
[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 01-04 [医药考试]2015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 12-01 [五绝动态][组图]张剑锋应邀参加第三期难治 10-20 [医药资讯][组图]第三期难治病明中医学术沙 10-19 [医药资讯]符合条件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纳入 09-28 [五绝动态][组图]五绝指针疗法确定为2015百 08-15 [五绝动态][组图]定兴县五绝指针按摩服务中 07-29 [五绝动态][组图]张剑锋应邀参加首届华企峰 07-27 [医药资讯][组图]首届华企峰会2015百项健康 07-27 [医药考试]首批中医类别实践技能考试国家基 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