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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 14 页

www.wujue.com 文章来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1-11 14:36:56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 14 页

    药品损害:是指由于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造成的对患者的损害。

    用药错误:是指合格药品在临床使用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可以防范的用药不当。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管理,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执行。

    第四十五条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机构负责人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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