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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 9 页

www.wujue.com 文章来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1-11 14:36:56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 9 页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实行集中调配供应。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符合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技术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集中调配静脉用药。在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以外调配静脉用药,参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医疗机构建立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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