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繁體中文
您现在的位置: 中医五绝网 >> 医药动态 >> 政策法规 >> 正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第 7 页

www.wujue.com 文章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2-29 11:21:55

  九、加强中医药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

  (一)建设中医药文化对外传播载体。加强中医药文化对外传播载体建设,制订中医药名词术语翻译标准,做好中医药教材、古典医籍、音像制品和现代研究成果的翻译工作。编写一批高质量的中医药文化宣传外文读本,规范中医药文化海外传播内容,提高中医药文化海外传播与交流质量。

  (二)健全中医药文化对外传播与交流体系。加强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地区组织、非政府组织和海外中医药机构合作,拓展中医药文化对外交流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文化国际交流活动,扩大中医药文化对外服务领域。鼓励在海外创办“中医孔子学院”或“岐黄学院”,促进世界各国人民对中医药文化理解、认同和接受。

  十、加大对民族医药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研究、制订民族医药文化保护传承优惠政策,在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基地建设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设立民族医药文化保护传承专项经费,组织实施民族医药文化建设重大项目和重点课题,积极开展濒临失传的民族医药文化遗产的抢救性保护工作。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文章录入:管理员    责任编辑:5jw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
    精彩推荐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简介 | 友情链接 | 网站导航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www.wujue.com 版权所有:中医五绝网 联系电话:0312—3901862 邮编:072761 支持单位:涿州市五绝指针疗法研究所

    电子信箱:webmaster@wujue.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信息产业 冀ICP备11023339号

    本站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请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就医;某些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共享资源,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通知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