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别非药品冒充的药品
我们先来分析其特征。
1.选择特定的销售对象。非药品冒充药品通常以老年人为销售对象,经销商抓住老年人体弱多病、求治心切、时间充裕等特点,有针对性地展开推销。
2.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经销商一般会选择在产品销售地有较大影响的媒体,展开集中式、大篇幅、连续性的广告宣传攻势,大肆吹嘘其产品在治疗某种疾病上的神奇功效,甚至以患者、医生的名义做形象广告。
3.借助“义诊”等大型活动。经销商往往不惜重金,聘请在销售地有一定知名度的医生开展“专家咨询”“免费检测”“义诊”等活动,骗取消费者的信任,诱导其购买产品。
4.经常变换销售地点。“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是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的主要模式。经销商举办的销售活动在一个地方一般只进行三五天,且活动时间大都选在清晨6时至7时,以逃避执法部门的监管。
5.现场“煽情”诱导消费。经销商每到一地,大量散发传单,寄送邀请函,以开办讲座等活动为“诱饵”,将群众聚集到经销商临时租用的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通过极具煽动性的宣传,诱导消费者盲目购买其推销的产品。
6.产品质次、价高、无效果。以食品、保健用品等产品冒充的药品,一般生产工艺简单,生产设备简陋,原料成本低廉,完全没有治疗疾病的作用,而价格却很高。经销商往往鼓动消费者一次性购买数疗程的产品,以达到所谓“疗效”。
一些不法人员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不仅延误患者及时接受正规治疗的时间,加重其经济负担和健康损害,而且严重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对此类行为,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按假药论处。笔者认为,药品监管部门除了应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为己任,主动管辖此类售假行为,还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注意搜集确凿证据。药品监管执法人员要亲临现场,深入调查,注意收集产品的广告宣传资料、产品说明书等书证,对产品实物应及时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同时,收集销售现场的视听证据和已购买产品的群众的证词。二是注意手续的完备。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而假冒药品的产品在检验机构由于无检验标准而无法实施有针对性的检验,对此,笔者建议,可由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该产品无检验标准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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