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释义(一)第 2 页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法规的效力范围。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效力,即法规适用的地域范围;法律法规对人的效力,即法规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和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法律法规的时间效力,即法律法规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或失效。
二、本条例适用的空间效力(地域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除港、澳、台地区外的我国“境内”管辖范围。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按照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基本法附件的法律,拍苁视谩R虼耍吨幸揭┨趵凡皇视糜谙愀邸拿帕礁鎏乇鹦姓?br /> 三、本条例对适用的主体范围(对人的效力)作以下规定:
1.一切在我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活动的主体单位或者个人,只要是以“中医”、“中西医结合”为名义提供服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医药条例》的规定。
2.一切在我国境内“从事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3.在我国境内“从事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其人员,在“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中,应遵守本条例。
4.中医药包括中医、中药的两个范畴,中药作为特殊商品,有其管理上的特殊性。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因此,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调整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三条 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的规定。
中医药是我国重要的社会卫生资源。中医药学与现代医学相补充,共同承担保护人民健康、提高人口素质的任务。中医药在疾病防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具有很大的产业优势,对促进世界医药科学的发展和人类健康产生积极影响。为了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
1.全面理解党的中医药政策。中医药政策的基本精神是:中医药是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独具特色和优势;要努力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要把中医和西医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坚持中西医并重、中西医结合;保持特色,发挥优势,积极利用先进科学技术;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只有全面理解党和政府的中医药政策,才能正确理解《中医药条例》中“全面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内涵。
2.实行中西医并重,发展中医药事业。中西医并重是我国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的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把“中西医并重”确定为新时期卫生工作的方针之一,并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实施中西医并重,必须强调以下五方面:第一,思想认识上并重。13亿人口的医疗、预防、保健问题,要依靠中医和西医;
第二,政治上要一视同仁;第三,学术地位上要平等。科技成果、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核评审、医疗事故的鉴定等实行同行评议、考评;第四,事业发展上并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卫生区域规范。第五,同样享受社会卫生总资源并承担自己的义务。
3.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政策。针对中医药发展过程中,存在基础薄弱的现实,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方针政策,其目的就是要保护和促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扶持和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党的中医药政策,始终把中医和西医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坚持中西医并重;要求中央政府及各级政府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从物质条件上给予倾斜支持;引导中医药行业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内涵建设,促进自身的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组织实施了示范中医医院建设、中医医院分级管理、中医专科、专病建设、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及人才培养计划等,旨在贯彻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政策,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4.中西医相互学习,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学术体系的有机结合,促进中医药的发展。中医药学作为独特的医学科学体系,具有完整的理论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已越来越证明它的科学性,并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以实验医学为特征的现代医学生命科学,已经从宏观、微观、诊疗技术三方面迅速拓展。现代医学模式的转变,与传统中医药学理论体系中的整体观念、辨证论治两个基本特点相吻合,表明它们有共同的切入点。按照“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通过广大中医药、西医药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必将推动中医、西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中医药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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