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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81号)第 14 页

www.wujue.com 文章来源:健康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5-24 18:19:38

  (三)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四)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

  (五)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

  (六)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药品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应药品不予再注册。

  第五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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