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对开展传习活动确有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支持,支持方式主要有: 一、资助传承人的授徒传艺或教育培训活动; 二、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 三、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 四、提供展示、宣传及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的帮助。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 二、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三、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四、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 五、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