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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医疗急救“五不准”

www.wujue.com 文章来源:中医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23 21:37:47

院前医疗急救“五不准”

    日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的形式颁布,将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执业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提出了院前急救执业规范“五不准”。

  ■设立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按照《办法》要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按照急救半径和呼叫反应时间,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医院共同组成网络。急救中心(站)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配备专人每天24小时受理“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按照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办法》还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

  同期发布的《办法》解读指出,设立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旨在充分利用有限资源,避免或减少医院内部二次调度,缩短呼叫反应时间。有条件的地方由急救中心和隶属于急救中心的急救站点组成网络。

  ■违反执业规范要受罚

  《办法》进一步明确院前急救应当遵守的执业规范。第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第三,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第四,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第五,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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