麝火疗法第 3 页
2.此法不宜空腹进行。因烧麝火有疼痛感,故在烧前要对患者做好解释工作。头部、手心、足心、脐部、胸部、前后二阴等处为禁烧部位。烧后一周内局部有轻度烧灼疼痛感,少数有低烧及全身不适,20天左右局部有痒感等皆属正常反应。烧麝火后忌生冷,避风寒,伤口禁水浸湿并防止压迫及外伤。
3.麝火烧伤处只能贴本法拔毒膏,禁用消炎药膏及外用消毒药水。换药膏前应以消毒干棉球将伤口脓液拭净。
4.治疗期间一般感冒不影响治疗,但如有其他急性传染病等则应中止。治疗期间须禁房事。
5.治疗期间不得使用激素、抗生素类药物,如果原来已服用激素类药物可酌情减量或停用,总之以病情不恶化为原则。
6.经治疗症状有明显改善,但未痊愈者可于3~6个月后重复施治。
7.配制麝火药块及拔毒膏时注意防火,特别是熬制拔毒膏时防火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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