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制度
一、秦代的医事制度
在秦朝的国家机构中,少府为九卿之一,在少府下设六丞,《通典·职官七》:“秦有太医令丞,亦主医药,属少府。秦始皇上朝,常有“侍医”捧药囊随行,奉侍于帝侧,以备急需。太医不但负责中央官员的疾病诊治,而且掌管地方郡县的医疗事宜。当时各地都设有医长,对太常、太医丞负责。药府中的药长主持药物之事,设有药藏府储存药物。
二、两汉医事制度
汉代的医官中职位最高者为太医令丞,隶属关系上分为两个系统:
太常系统。“景帝中元六年(公元前144年)更名太常。属官有太乐、太祝、太宰、太史、太卜、太医令丞。”(《汉书·百宫公卿表》第七上)。当时的太医令丞,相当于后世太医院使,其内部有分工,负责与管理方药者各司其职,管理方药者又有典须方药和本草侍诏之分。典领方药侧重于方剂的研制,以供宫廷方药之需。而本草待诏则主要为皇家采集各种药材,这些人不象典领方药官职稳定,用着时被征诏上来,又随时可能破裁减。
二是少府系统。“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供养,有六丞。属官有尚书、符节、太医、太官、汤官、导官、乐府、若卢、考工室、左弋居室、甘泉居室,左右司空、东织西织,东园匠”等令(《汉书·百官公卿表》第七上)。少府太医主要为宫廷医疗服务。在少府太医令丞下,属官和医药人员有:太医监,多由有权势的医生充任,汉昭帝时权臣上官桀,其“妻父所幸充国为太医监。”(《汉书·孝昭上官皇后》)。汉代的侍医,沿袭秦制,主要为帝王皇室和诸侯王诊治疾病,相当于后世的侍御医。《汉书·王嘉传》中的侍医伍宏,在”董贤传”中称“医待诏”,为同一职称。女侍医、女医、乳医,在宫中主要为皇后、公主等服务,诊治妇产科疾病。
诸侯王府的医政仿照中央,如西汉同姓诸侯王府,济北王有太医高期、王禹;齐王有侍医。另外,王府中其他人也有喜好医方者。王府一方面培养自己的医生,派人去名医那里请教、或拜名医为师求学深造。地方官吏家中,也多有医药的设施。例如西汉高永侯的管家杜信,曾向淳于意学习《脉经》、《五色诊》等达两年。1973年在长沙马王堆出土的14种医药简帛书,为西汉时之一例。
地方的郡、县、乡、亭四级机构中,有关医事制度的可鉴史料较少。在县级政权中可能沿用了以前法医检验组织。亭一级设专门掌营“开闭扫除”(《史记·高祖本纪》集解,见马非百《秦集史》第494页,中华书局1982年版)事务的亭父,由此可想知在郡、县,乡级的行政机构中,也会有掌管或兼管医药卫生之官吏。下层人民“戌者死于边,输者偾于道。”(《汉书·主父偃传》)。“百姓靡敝,孤寡老弱不能相养,道死者相望。”(《汉书·晁错传》),缺医少药是显然可见的。
新莽时期设有太医尚方。史载“翟义党王孙庆捕得,莽使太医尚方与巧屠共刳剥之,量度五藏,以竹筵导其脉知所终始,云可以治病。”(《汉书·王莽传》)
东汉时期撤消了太常系统,只在少府中设立太医令丞一人,六百石,掌诸医。下属医生293人,员吏19人负责诊疗及有关事项。此外,还有药丞、方丞各一人,分别掌握药物和医方。
宫廷中从事医务的人员还有:太医、侍医主要从事医疗工作;尚药监、中宫药长和尝药太官,主要从事药物的修和调试。“宫中药长一人,四百石。”(《后汉书·百官志》)。从东汉章帝、和帝以后,宫中官制设置扩大,增设的尝药太官之职,主要负责尝药。东汉时期侍疾尝药由专人负责,所尝药量要超过该剂药量的十分之二以上,且尝药不仅限于尝药监一职。《后汉书》载“(帝)不豫,太医令丞将医入,就所宜药,尝药监、近臣、中常侍、小黄门、皆先尝药,过量十二,公卿朝臣问起居无间。”(《后汉书·礼仪下》)
宫廷中所需药物,一般从全国各地入贡。汉代各郡国每年要问宫廷贡献地方的名贵药材。对某些欠缺药材,太医令丞要及时派员采购。顺帝时皇太子因病缺药,朝廷即派人“下郡国县出珍药”。(《后汉书·延笃列传》)。东汉朝臣也配有医官(相当于保健医生),除大鸿胪五人官医外,廷尉、卫尉、太仆、宗正、大司农、少府也各有一名官医(《后汉书·百官志》)。
东汉的医官制度较西汉完善,增设了一些医药官职,地方医事不再由中央直接管理,而由地方负责。在诸候王国中设“医工长”,以”主医药”。(《后汉书·百官志》)在河北满城中山靖王刘胜墓中曾出土带有“医工”字样的铜盆。
汉代的医生,可分为官医与民间医生。官医的服务对象重点是官僚统治阶层,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支有组织的医疗系统。民间以师带徒传授医学的教育形式有一定发展,但官办的医学教育尚未形成,官医主要从民间医药人士中选用,(《汉书·龚胜传》),有的可能为临时延聘。汉平帝元始五年(公元5年),“征天下通知逸经、古记、天文、历算、钟律、小学、史篇、方术、本草、及以五经、《论语》、《孝经》、《尔雅》教授者,一遣诣京师,至者数千人。”(《汉书·平帝纪》)但有时则裁减官医,如西汉时令“侯绅方士、使者、副使、本草待诏七十余人皆归家。”(《汉书·郊祀志》),官医除了主要为统治者服务外,有些还被指派去为军中士卒、一般平民、甚至为刑徒、囚犯诊病。东汉京兆尹陈龟派官医为平民治病。东汉时会稽发生大疫,督邮钟离意派官医“经给医药,所部多全济。”(《后汉书·钟离意列传》),孔融在《肉刑论》中说“置南甄宫使者,主养病徒。”桓帝建和三年诏称:“徒在作部,疾病致医药。”(《后汉书·恒帝纪》),又据洛阳南郊出土的东汉范雍砖志所记:“右部无任勉刑,颖川颖阴鬼薪范雍,不能去,留官致医。”即是让满刑的病徒继续在刑徒区接受治疗。
汉代的医疗机构已逐渐形成。西汉时的“乳舍”,相当于产院。据《风俗通义》记载:“汝南周霸,字翁仲,为太尉椽。妇于乳舍生女,自毒无男。时屠妇比卧生男,因相与私货易,裨钱数万。”,“颖川有富室,兄弟同居,两妇数月皆怀妊,长妇胎伤,因闭匿之。产期至,同到乳母舍,弟妇主男,夜因盗取之,争讼三年,州郡不能决。”(《太平御览》卷361),汝南、颖川均为汉代州郡,而更大一些的州郡及都市也可能设有乳舍,并且住院的产妇中有屠夫之妻,说明产院并不专为统治阶层而设。《后汉书·百官志》记载,掖庭令属下有暴室丞,“主中妇人疾病者,就此室治。”此相当于妇科诊疗室。
汉代为了控制流民,在疫病大流行期间曾设立过临时医院。”元始二年(公元2年)郡国大旱蝗。……诏民疾疫者,舍空邸第,为置医药。”(《汉书·平帝纪》),元嘉元年(151)京师疫病流行,朝廷派光禄大夫与太医巡视疫情。在社会动荡、政权不稳的情况下,这些临时防治疫病的组织也难以设置。
三、秦汉医事律令
云梦秦简入土于公元前217年。其中记载修城的民工患病,只由主管的官吏酌情给以口粮,而无医疗待遇,倘若小隶臣病死,疑为由主人处理(出于《睡虎地秦墓竹简》,见《文物》1976年第6~9期。下面关于小儿的律令同出该报道),如果不是因病而死,应将检验文书呈报官府论处。凡官府要买的奴隶,必须经过令史对其进行体检后,无病者方可论价买之。看守官府的残疾人逃亡而被捕获,与因公致残的人逃亡而被捕者同样,由官府予以处罚。
秦始皇时,曾“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史记·秦始皇本纪》),公元前213年,秦始皇下令焚书,使中国文化遭到巨大损失。但明文法定“医药卜筮种树之书”(《史记·秦始皇本纪》),不在焚烧之列,使得医药书籍得以在社会上保存和流行。汉代广开献书之路,于汉成帝河平三年(公元前26年),曾令侍医李柱国校订方书。
汉代,医生的社会地位有所提高,朝廷常召见民间医生,咨询有关医药及疗效等情况。对于为帝王治愈疾病的医生,往往赐以重金。“(汉)武帝时,医氏刺治武帝,得二千万耳。”(《汉书·外贼传》)。又如“上(刘邦)击布时,为流矢所中,行道疾,疾甚,吕后迎良医,……遂不使治疾,赐黄金五十斤罢之。”(《汉书·高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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