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第 10 页
二、中医科建设
(一)中医药科室设置
按照《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10〕3号)的要求,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
中医科作为乡镇卫生院一级临床科室独立设置,无床型卫生院设立1个以上中医诊室,有床型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设立1个以上中医诊室和1个以上中医康复治疗室。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可设置中医病床。
中医诊室集中设置,形成相对独立的区域,每中医诊室净使用面积不低于乡镇卫生院每诊室平均净使用面积。通过文字、图片、实物、塑像、宣传版面、电子屏等多种形式的中医药文化建设,宣传介绍中医药适宜技术、养生保健等健康教育知识。有条件的可设置农村名老中医工作室,充分发挥当地名老中医特长,开设中医特色专科专病服务。
中药房面积应当与乡镇卫生院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配置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品种在内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允许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可设置中药库和中药炮制室。
(二)人员配备
中医人员和中药人员总编制根据乡镇卫生院编制意见确定,其中中医类别医师人数占乡镇卫生院医师总数不低于25%。每个中医诊室至少配备2名中医类别医师,每个中医康复治疗室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负责中药房的药剂人员应当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中药人员,或具有丰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中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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