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第 7 页
(十)保障经费投入。探索符合乡村医生教育实际的筹资机制,乡村医生教育经费可采取政府主导、多方筹集和个人负担的办法解决。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按规划组织的乡村医生在岗培训,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向乡村医生收取费用。鼓励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同级财政可适当予以补助。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加大对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通过现有渠道继续对中西部地区乡村医生教育培训经费予以支持。建立培训绩效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资金拨付挂钩。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支持、参与乡村医生教育工作。
(十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健全乡村医生培训激励机制,把乡村医生培训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将参培过程及培训结果作为乡村医生考核、聘用、执业再注册及政府补助的重要依据。健全培训统筹与协调管理机制,整合培训项目和培训内容,避免重复培训,严格培训过程管理,保证培训效果。健全培训支持机制,将城乡对口支援、上下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口帮扶与乡村医生培训相结合,着重支援培训任务重、人员紧缺的村卫生室。健全督导评估机制,开展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期末评估和定期不定期的督导检查,检查评估结果将予以通报。
(十二)强化绩效考核。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区、市)乡村医生教育培训组织管理、经费保障与使用、培训实施以及目标任务完成等情况进行监测、督导和考核,考核结果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挂钩。加强对培训基地的考核,将基础设施、基本条件、教学管理、师资水平、培训质量及学员满意度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引入购买服务机制,将考核要求纳入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内容,增强培训机构做好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参加教育培训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乡村医生参培过程及培训结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国家各项补助挂钩,与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管理挂钩,推动乡村医生由“要我学”向“我要学”转变。
(十三)严格执业准入。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依法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并逐步提升对受教育程度的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积极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以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和农村居民健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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