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医不容任何置疑第 4 页
“反中医”有剥夺生命健康权之嫌
生命是不可替代和不可逆转的,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保障生命在受到各种威胁时能够得到积极的维护,这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也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包括了基本的医疗权和就医选择权。
在当今高科技时代,西医虽然已十分发达,但仍然不能解决人类所有的健康问题。至少在目前,还没有一种医疗方式能包治百病。多一种医疗方式,就是给患者多提供一种就医选择的机会,也是给患者多带来一些生命的希望。我国医疗卫生体系正是因为有了中医,就能够提供比其他很多国家更丰富的就医选择和更强大的医疗保障。反中医人士提出取消中医,其结果就是干扰患者更多的就医选择方式,剥夺患者更多的医疗救治机会,这实际上就是企图侵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
“反中医”有违宪违规之嫌
1982年我国将发展传统医药郑重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2003年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9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从法律和政策法规上为中医药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根本保障。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也提出“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可见,反中医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科学文化学术问题,而是一个涉及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维护的问题。
多年来,中医药界对反中医人士的言行也曾采取多种方式回应,却少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来认识。在此也提醒大家,以后我们不仅要从学术上与之争辩,还必须不断增强法律意识,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与反中医人士这种蔑视、违背我国宪法的言行做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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