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伤科按摩手法与施治原则第 6 页
(二)禁忌证
1、骨折固定期,脱位早期局部出血或固定期,不宜施术按摩手法。
2、局部有明显的红、肿、热、痛炎症反应,有化脓趋势者,不宜施术按摩手法。
3、局部包块性质不明,皮肤病,感染性疾病,恶性肿瘤或易出血性疾病,不宜施术按摩手法。
4、施术按摩手法后疼痛增剧,有异常反应或出现全身症状者,不宜继续施术手法,需进一步检查,重新诊断。
(三)慎用证
1、妇女经期、孕期,不能做重手法,必须施行手法治疗者,宜采用轻手法并分多次进行;但腰骶部和腹部不宜施术按摩手法。
2、体弱、年老病人,禁施强刺激手法,须用即轻又缓的手法施术。
3、X线照片显示骨质疏松者,不能做重手法。
4、严重脊椎滑脱的病例,局部慎用重手法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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