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主动保护转变是必然趋势
中国经济时报:既然说到中药品种保护,就不能不说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专家认为《条例》实行已经22年,应该加以修订。你认可这个观点吗?认可的话你认为应如何修订?
李广乾:《条例》的施行使得我国中药市场的混乱局面得到了有效控制,使得一批老字号企业在稳定的市场环境下焕发生机,如北京同仁堂、雷允上等,涌现出一批市场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的单个中药品种,如复方丹参滴丸、健胃消食片等。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条例》已经不适应目前的需要,需要重新修订。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被动保护向主动保护转变。目前的保护程序,是先由企业提出保护申请,然后再由中保办组织专家进行审评并作出是否给予企业保护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于保护哪些品种以及哪些技术其实并没有多少主动权,在同品种保护的情况下,这种状况尤其明显。我们可以将这种情况称为被动保护。
今后中药保护的方式应该在完善现有的保护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主动性:相关政府部门在经过仔细研究和考察的基础之上,制定主动保护的原则和条件,并在此基础上选定需要保护的中药品种范围,以及需要被保护企业完成的工作内容;之后通过引入竞标的方式,让企业通过一定的竞争过程获得中药产品的保护权利。这种机制正好可以用来完成创新中药现代性的药物性、技术性以及其他需要完成的任务。
第二,由纯粹行政保护向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转变。从法律上来看,目前的《条例》被认为缺乏公平性,只给予某些企业的保护权利而剥夺其他企业药品生产的正当权利。这是《条例》最遭人诟病的地方之一。但是,如果由被动保护向主动保护转变,在程序上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就能克服公平性问题。其实,行政保护本身并没有什么过错,关键是要能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整个过程与通常的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类似。
第三,由中成药生产制造环节保护向中成药上下游产业链保护转变。除《条例》现行规定保护的之外,还应该根据中药发展创新的实际需要,将更多的相关内容纳入保护范围。
今后的《条例》应该以品种保护为支点,开拓疆域,着眼于整个中医药产业链条,向前促进中药材种植、炮制的规模化、规范化,关注药材的道地性与质量、品质;向后促进生产工艺的科学合理性、机械设备的先进性、生产管理的高效率等,关注行业技术的创新发展与现代化,促进中药现代性的技术性要求和水平。 3/5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