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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www.wujue.com 文章来源:中医药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9-14 7:03:22

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1-9-23

执行日期:1991-9-23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依据国家科委有关科学技术成果管理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登记范围1.阐明中医药理、法、方、药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并对中医药学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基础研究成果及应用研究成果。

  2.解决中医实践、中药生产、中医药器械等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新品种。

  3.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4.中医药古籍研究,中医药的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的科学化、标准化研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5.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设备、技术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6.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过程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登记材料凡申请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须上报如下材料:

  1.《科学技术成果报告表》二份(附件一)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二份(附件二)

  3.有关的系统技术资料(其中不能对外公开的材料须注明)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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