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 2 页
第四条 登记程序科技成果按项目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本局直属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经本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
地方所属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按其隶属关系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
第五条 发布成果公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负责对收到的科技成果及时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项目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定期发布《中医药科技成果公报》,成果公报公布的科技成果是本系统首创查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成果争议处理凡正式公布的科技成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在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异议。如经调查核实,确属剽窃或弄虚作假者,应在原公布的范围内宣布撤销并通报批评。
第七条 中医药科技成果经鉴定后,应及时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进行登记,此为申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进步奖必备条件之一。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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