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思考
中医教育:对我国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思考 韩锋 马堃 中国中医科学院
我国的医学继续教育工作与我国各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相比,无论是在政策体系、机构设置、细则规定、项目开展、效果评估等各方面,均比较完善。在整个医学继续教育体系内,中医药继续教育依据其自身的特点,已形成一定规模,但要保持住业内领先、行业争先的局面,仍需在一些方面进行不断优化与整合。
健全中医药继续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我国的《教育法》(1995年)、《职业教育法》(1996年)、《高等教育法》(1998年)和《中医药条例》(2003年)、《学位条例》(2004年)等法律法规均对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相关内容有相应规定,对我国中医药继续教育事业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2009年,《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2号文件)出台,对包括中医药继续教育在内的中医药教育进行了宏观规划,为我国中医药继续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撑。在中医药继续教育事业发展的新时期,我们应牢固把握国家继续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领会22号文件精神,紧密结合《中医药法》的立法进程,努力使中医药继续教育相关内容在《中医药法》中得以明确体现,将中医药继续教育进一步推向法制化轨道。对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资质认定、项目开展、效果评估、质量跟踪等各方面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固定,使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化道路。
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职能
2007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成立了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和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各级各类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机构等均应建立起符合自身机构运作特点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和工作小组,以此全面协调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从其自身的机构建设、职能定位、权责明晰、业务指导、人事安排、财务管理、法制监督等各方面进行统一的规划,完善各级各类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机构的建设,尤其是健全对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各类机构的资质认证管理工作,建立类似美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Accreditation Council for 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ACCME)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机构资格认证体系和模式,定期向各级各类提供中医药继续教育服务的机构进行评估和再次注册,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和工作流程,规范中医药继续教育机构的体系建设,从源头上严把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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