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析證、证、症、徵、征
刘冠军 山东省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中医科
学习中医时,经常会碰到證、证、症、徵、征等字,要想搞清楚它们的区别,应当从语言文字学的角度进行分析 。徵、征、證、证四字《说文》俱有记载,“症”则为后世俗字。
《说文》:“證,告也”;“证,谏也”。證,谓病人将自己感觉到的身体不适告诉医生,即今天“症状”之“症”,但值得指出的是,其引申广义常包括体征;“证”,谓直言劝谏。證、证二字在秦汉时既不同音,亦不同义,且“證”为常用字,“证”为罕用字;至金元,“證”与“证”之音始相同,民间为求简便,且“证”字罕用,二字不易混淆,遂出现了以“证”代“證”的倾向。
至于“症”,大约出现于元代,为“證”的古今字,亦称区别字,或称俗字。乃是因为“證”除“症状”的含义外,还有“證明”、“證据”等诸多含义,为了区别二者,民间始创“症”字专指“症状”的含义。因其为民间所创,故称“俗字”,如《辞海》曰:“症,證俗字,病徵也”;“證,病證,俗做症字”。明清两代,出现了“證”、“症”并用,以“症”代“證”的倾向。如《伤寒类方序》引《伤寒例》之文用“證”,自述则用“症”;于书名亦可现其一端,如明代之《症治答难》、《杂症会考》、《脉症治方》,清代之《方症联珠》、《方症会要》、《辨症玉则》等。至民国,“症”则于“症状”之义上完全取代了“證”而登大雅之堂,所以西方医学传入中国后,西医学界采用“症”,是完全符合语言文字发展趋势的。
新中国成立后,实施“简化字”方案。因“证”字罕用,而“證”字笔画烦杂,且在元明清已有“证”、“證”通用之例,故将“證”简化为“证”。新中国扶持中医,主张中西医并重,于是中医界针对西医的辨病论治提出辨证论治,从而赋与了“证”新的含义。
《说文》:“徵,召也,从壬从微省;壬(挺的本字)微为徵,行于微而闻达者即徵也。”(从段注本)《说文》:“征,正行也。”从“徵”的字形结构分析,蕴涵了“显现于外”之意,故其本义训为“徵召”,又引申为“徵验”、“迹象”等意。“征”本义为行军讨伐不义者以正之,故孟子说:“征之为言正也。”故引申为“远行”、“讨伐”等意。“徵”、“征”二字本不同,新中国成立后,“徵”简化为“征”,所以“征”便身兼“徵”、“征”二字的含义了。
目前医学上常用“体征”一词,此词较确切地反映了“徵”的本意。所谓“体征”就是患者的体表或内部结构发生可察觉的病变 ,即医师或他人的客观检查所见,其中“可察觉”三字尤其体现了“显现于外”的内涵。另外,“综合征”亦是医学常用语,指不同病因的疾病所表现出的一组基本相同的特异性症状和体征,如肾病综合征、干燥综合征等;此处“征”的含义扩大了,不仅指体征,也指症状,但这种情况一般只见于“综合征”一词。
如果我们能清楚地了解證、证、症、徵、征的本义、引申义及区别,那么,在阅读医学文献及具体应用时,就不至于产生歧义,也不至于误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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