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十八反历史源流及配伍禁忌特点
中药十八反历史源流及配伍禁忌特点
在中药药性理论中,“十八反”属于配伍禁忌,是中药配伍禁忌的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历版多对“十八反”“十九畏”药物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不宜同用,这是中医临证用药必须重视的理论问题。
我国现存第一部药学专著《神农本草经》的序例中记载:药有“单行者,有相须者,有相使者,有相畏者,有相恶者,有相反者,有相杀者,凡此七情,合和视之,当用相须、相使者良,勿用相恶、相反者,若有毒宜制,可用相畏、相杀者,不尔勿合用也”。所谓“勿用相恶、相反者”,即今日之配伍禁忌的总原则。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生命科学的快速发展、医疗健康需求的不断提高,中药安全性,包括“十八反”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十八反”虽属配伍禁忌,但其能否同用也存在争议。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对于沉疴痼疾,只要运用得当,则可收效。揭示“十八反”配伍反或不反的实质、阐明其科学内涵、揭示其宜忌转化特点具有重要意义。
“十八反”源流
“十八反”源于《神农本草经》七情相反,此后主要本草著作均有论述,现存以及辑复70多部本草文献中可查到相关内容。
梁·陶弘景《本草经集注》中云:“相反为害,深于相恶。相恶者,谓彼虽恶我,我无忿心,犹如牛黄恶龙骨,而龙骨得牛黄更良,此有以相制伏故也。相反者,则彼我交仇,必不宜合。今画家用雌黄、胡粉相近,便自黯妒。粉得黄即黑,黄得粉亦变,此盖相反之征。药理既昧,所以人多轻之。”书中载有甘草反大戟、芫花、甘遂、海藻;乌头、乌喙反半夏、栝楼、贝母、白蔹、白及,藜芦反细辛、芍药、五参。
南宋陈延之《小品方》 指出:“用药犯禁”则“不能除病,反伤人命”,阐述了合药犯禁的潜害特点,以及规避犯禁的原则和方法,对配伍禁忌的理论发展有很大贡献。有学者认为《小品方》更近于本草序例内容。《小品方·述增损旧方用药犯禁诀》列出十七条用药犯“经禁”者,“若看方所见,便应依次却除之,然后可服尔”,将反恶配伍之类尊之为经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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