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条件救人不能忽略患者责任
卫生部《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为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办法传递的核心意思是无条件救人,其对应的一个现实是,一些医院常常因为费用问题拒收病人。对于医院来说,医疗欠费已经成了无法承受之重。统计表明,2008年全国医疗欠费达100多亿元。要实现“无条件救人”,首先必须解决费用问题。
由政府筹资补偿医疗机构救治危急病患产生医疗费拖欠的专款,有助于解决医疗欠费问题。但却忽略了“无条件救人”中最重要的关系方之一患者的责任。医疗欠费,根本上依然是医患间的经济问题。患者欠费虽然确有部分源于手头拮据,但也有不少出于诚信缺失的道德原因。完全由政府买单,一刀切地忽视对欠费患者的追索,等于是用全体纳税人的钱为少数人的不诚信支付,显然有违公平正义。在我国,医院要么找不到人,或者找到人后难以执行,导致患者欠费几乎是零成本,变相助长了只享受权利,不承担责任的歪风邪气,更提高了“无条件救人”的道德和经济风险。
要使“无条件救人”的美好愿景落到实处,必须有一套将医院,患者和政府三方都囊括其中的责任机制解决医疗救助的费用问题。
首先,在紧急状况下,医院必须先履行无条件救人的医疗责任。其次,患者接受治疗后,支付必要的医疗费用是其法定责任。再次,针对不能及时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应该有一套标准化的制度予以甄别处理,对确实没有支付能力的按规定予以减免,对有支付能力拒绝支付的,积极追偿,无法追偿的记入信用记录。加大当事人的不诚信成本,只有在当事人付清欠费之后才得以消除。最后,由于患者不诚信或经济原因导致的医疗欠费由政府承担起对医院的补贴责任,从而保证医院不因为经济原因将无条件救人的规定打折处理。
患者,医院,政府是医疗问题中的铁三角,任何的医疗问题只有在三者间的权利责任相对平衡的前提下才能够得到稳定有效的解决。(蒋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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