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医药法”名称的探讨与建议
中医视点:对“中医药法”名称的探讨与建议 胡晓峰 顾漫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医史文献研究所
中医药,即中国传统医药,是中华民族在数千年来通过不断深入的观察与反复临床实践所总结的对健康与疾病的认识,具有鲜明的中华文化特征和特定概念与理论的医药知识体系,是汉族、蒙古族、回族、藏族、维吾尔族等中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
目前,中医药立法工作进入关键阶段,而针对法案的名称,仍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在研究“中医药”概念变迁的历史的基础上,并与“传统医药”、“民族医药”等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后,对“中医药法”采用何名称更为适当进行了深入思考与探讨。
“中医药法”较“传统医药法”在名称上更为可取
以“传统医药法”为法的名称,与宪法的规定上下一致,形式上也符合立法规范。这是以“传统医药法”为名称的最大便利,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选项。因为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是本法的立法依据。
但是,人们对“传统”一词的理解会影响到对“传统医药法”的命名,传统是人们用来界定人类发展经验历程的一个定性词语,与“现代”是相对的概念,这种理解可能会在对“传统医药”内涵与外延的认识上引发不必要的争议。而“中医药”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目前已在众多法律法规及机构名称中使用;相比之下,“中国传统医药”倒是一个较为学术化、较少日常应用的名称。正如中医药立法《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所指出的:“现行相关法律中已采用此表述(《中医药条例》),并得到广泛认同,法律体系应当保持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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