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化:中医药国际服务贸易之“核”第 6 页
商品化的基本要求
产品的名称
任何商品都必须有自己的名称,这是服务产品商品化的最基本要求。根据中医药服务产品的无形性、即时性、异质性和知识性的特点,其命名当遵循以下原则:1)中医药服务产品名称必须保持中医特点,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习惯,易于被消费者理解和接受;2)应当选择对中医药有利的名称,既具有文化内涵,又不触及消费者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3)要用全称,且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4)命名原则要统一,避免同名异质或异名同质的情况发生。
产品的品质
对于无形的、非实物形态的中医药服务产品,品质的表达不可能全部用实物表示,应当研究新的表达方式。中医药服务产品品质可由两大要素构成,一是服务提供者(人)、服务环境及服务条件(房屋、设备、器械、药品、易耗品、卫生材料等),二是服务的过程和服务内容。第一个要素主要通过展示实物、图片、影像等资料将服务品质“物化”,亦可以标准的形式给予约束。第二个要素则更适宜用标准、规范的方式予以约定。
标准规范是中医药服务产品品质的主要的表达方式,以标准规范的形式表达中医药服务产品的品质,可以增加消费者购买中医药服务产品的信心和欲望,特别对消除消费者因服务产品的无形性、异质性等特征导致产品品质不确定性的疑虑具有重大意义。通过标准规范约定,可以使无形的产品形态进一步“物化”,也为中医药服务产品的品质划出了底线,使服务产品的异质性在合理的范围内波动,压缩了劣质服务产品的空间,从而为中医药服务产品进入国际市场铺路搭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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