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繁體中文
您现在的位置: 中医五绝网 >> 科研教学 >> 科技成果 >> 科技成果常识 >> 正文

中医药科技成果鉴定、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规程(试行)第 2 页

www.wujue.com 文章来源:中医药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9-14 6:56:06

  第二章 鉴定(评审)范围

  第四条 列入国家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评审)。

  第五条 应用技术成果(含应用性理论成果)包括:

  (一)中医临床各科防治疾病的研究成果;

  (二)中药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中药新药、药材、饮片、制剂工艺,新辅料等的研究成果;

  (三)中医药医疗仪器、生产设备的研制成果;

  (四)对已有的中医药成果推广、应用、开发的研究成果;

  (五)引进吸收、开发国外先进技术的研究成果;

  (六)中药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的研究成果;

  (七)中医证候、诊法、治则、针灸、经络、中药等防治疾病的机理的研究成果。

  第六条 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二)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达到领先水平;

  (三)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四)对中医药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第七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已获得专利证书的应用技术成果;

  (三)已转让实施并投入产业化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已获得卫生部颁发的新药证书的新药;

  (五)已获得国家医药管理局产品注册证的医疗器械;

  (六)中医药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性应用技术成果;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文章录入:管理员    责任编辑:5jw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
    精彩推荐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简介 | 友情链接 | 网站导航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www.wujue.com 版权所有:中医五绝网 联系电话:0312—3901862 邮编:072761 支持单位:涿州市五绝指针疗法研究所

    电子信箱:webmaster@wujue.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信息产业 冀ICP备11023339号

    本站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请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就医;某些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共享资源,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通知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