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科技成果鉴定、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规程(试行)第 7 页
第二十五条 鉴定意见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组织鉴定单位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第二十六条 软科学成果的综合评价,采用下述指标:
(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科学价值和意义;
(三)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
(四)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
(五)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
(六)科研规模和效率。
第二十七条 组织鉴定(评审)单位和主持鉴定(评审)单位应当对鉴定(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的意见。鉴定(评审)意见不符合本规程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评审)单位或者主持鉴定(评审)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评审)委员会或者检测机构改正。
第二十八条 通过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将《鉴定证书》、《评审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经主持鉴定(评审)单位、组织鉴定(评审)单位分别签署意见、领导签字后,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科技的职能部门核准、登记、编号、盖章,颁发(证书)(原件以外的《证书》复制,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科委统一制订的格式或尺寸要求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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