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科技成果鉴定、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规程(试行)第 8 页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全部过程完成后,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资料按科技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科技的职能部门存档申报资料1份、证书一式两份。
第三十条 鉴定(评审)内容,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撤消鉴定(评审),追回鉴定证书,并于3年内不得申请鉴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列入各省(区、市)中医药科技管理部门中医药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可参照本规程由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归口鉴定(评审)。
第三十二条 《中医药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由国家科委统一刻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科技的职能部门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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