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科技成果鉴定、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规程(试行)第 4 页
第四章 鉴定(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中医药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即申请鉴定(评审)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其主管部门(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提交书成申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直接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交申请。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该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请。同一成果只能鉴定(评审)1次。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审查鉴定(评审)报告及材料,签字、加盖公章,于建议鉴定(评审)日期前两个月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自收到鉴定(评审)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是否同意鉴定(评审))的明确答复,并确定组织、主持鉴定(评审)单位、鉴定(评审)形式、鉴定(评审)委员会名单及正、副主任委员;若委托鉴定(评审),则复函明确受托主持鉴定(评审)单位。
第十七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应符合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范围,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或者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各项要求;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十八条 鉴定(评审)申请,应当在当年10月31日前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科技的职能部门,过期申报者,顺延为下一年度的鉴定(评审)。
第十九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评审),须申报下列材料:
(一)科技成果鉴定1.鉴定申请报告(公函)1份;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3份;
3.完成单位起草的《鉴定证书》1份;
4.课题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1份;
5.省级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1份;
6.完整的技术资料1套;
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成果鉴定项目研究工作总结报告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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