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科技成果鉴定、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规程(试行)第 3 页
第三章 鉴定(评审)组织
第八条 中医药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归口管理(以下简称“组织鉴定(评审)单位”)负责科技的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组织鉴定(评审)单位可以直接主持鉴定(评审),也可以根据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评审)。受委托主持鉴定(评审)的单位为主持鉴定(评审)单位。
第十条 中医药软科学研究成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科技的职能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中医药科技成果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中医药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采用会议评审和通信评审两种形式。两种评审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一)检测鉴定:是指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经国家、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进行技术指标测试、性能考核,作出检测结论。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可聘请3~5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二)会议鉴定(评审):是指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7~9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评审)委员会,对被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作出鉴定(评审)意见。鉴定(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不得少于7名。被聘委员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鉴定(评审)意见必须经到会委员的2/3以上通过才有效。
(三)函审鉴定(通信评审):是指由组织鉴定(评审)单位聘请5~7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评审)委员会,通过书面审查有关资料,对被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作出鉴定(评审)意见。鉴定(评审)意见必须依据鉴定(评审)委员会的3/4以上多数意见形成。
第十二条 组织鉴定(评审)单位先聘参加鉴定(评审)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或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1/4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所属专业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计划主管部门的人员或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评审)。
第十三条 参加鉴定(评审)工作的专家在鉴定(评审)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所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鉴定(评审)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及鉴定(评审)会讨论内容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组织鉴定(评审)单位和主持鉴定(评审)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干涉参加鉴定(评审)工作的专家独立地进行鉴定(评审)工作,组织鉴定(评审)单位对专家在鉴定(评审)工作中提出与鉴定(评审)工作有关的要求,应当认真研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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